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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因此迫切需要引入保险机制来化解医患纠纷、转嫁医师执业风险。然而与境外相比,我国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少涉及,实务操作也是经验不足,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开展医疗领域的责任保险首先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界定。应该根据被保险人不同而区分医师责任保险和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更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推动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尽快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合同是医师责任保险的核心内容。通过借鉴境外的成功经验,明确了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保险辅助人等,肯定了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和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责任范围应该包括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两个部分,主要承保因执业的过失所导致的医疗纠纷,且应以索赔为承保基础。而且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列为除外责任的范围,并要对其实施最高限额;保险费厘定应该在采用增减法确定基本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科室的风险程度确定可以变动的费率,使医师责任保险合同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投保人具有更好的实践指导价值。外部的制度支持对于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可或缺。根据目前我国的医疗体制和医师责任保险的现状,我国应该建立强制医师责任保险,而且在运作过程中还要引入商业机制,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同时政府要明确在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关部门之间应该协调分工,不断完善各种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