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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普及,为短视频行业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物质基础。网络技术和文化产业相融合的短视频以长视频所不能及的简短概括,能满足人们的碎片化阅读时间而迅速传播。由于短视频的创作、二次创作和传播都较为简单,侵权成本低,因此,侵权频发,可控性更难。且因为短视频方兴未艾,一切都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国际和国内均没有对短视频作品做明确相关的界定,因此其是否构成作品和构成何种作品还没有确切结论,其主体确认和权利归属也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仍在修改中,并未对短视频相关概念进行定义。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相结合的方法,对短视频的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并做了初步探讨,以期能从理论和管理等方面提供些思考和建议。首先,本文通过短视频与长视频特点的相关对比对短视频下定义,对短视频的发展历程追根溯源,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探索当前版权领域对短视频的保护状态。针对短视频是否属于版权保护客体做了论述,采用四要件分析其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对短视频的作品性进行分析,明确短视频采用版权法保护。其次,本文对短视频的主体确认和权利归属做了探讨,还针对短视频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侵权认定展开了论述。在对短视频的主体确认上,从短视频版权主体确认、主体身份确认争议和短视频主体的类型进行分别论述。在对短视频的权利归属上着重分析,采用非穷尽性列举式方式从论述短视频权利归属的考量因素。在对侵权责任构成论述中采用“四要件说”对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采用“三步检验法”的判定标准对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了论述,明确短视频二次使用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个人使用和适当引用的区别,在侵权认定中明确了短视频制作者、APP平台和传播者的责任认定。最后,通过结合短视频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展开分析,结合国内外立法、执法、司法现状,对短视频行业的问题展开剖析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明确二次创作和合理使用的界限,将“二次创作”纳入合理使用范畴;针对制度层面的欠缺提出在促进短视频行业发展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上提供支持,加强版权立法方面的保障和短视频行业集体管理机制的设立;从提高短视频版权保护意识方面提出,要提高短视频制作者、平台服务人员和普通受众对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