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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商事调解条款的效力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法院和仲裁庭的广泛兴趣,实践中法院和仲裁庭的态度各有不同。本文对现有的涉及商事调解条款效力案件实践进行考察、分析、归类与总结,并对比、借鉴域外法律制度,评析、厘清调解条款的司法实践间差异的一般原理,并对中国法院和仲裁院面对调解条款效力问题提出规范框架。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考察了世界范围和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与特点。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在合同中规定除了诉讼管辖权以外的其他纠纷解决形式已经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变得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各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即订立商事调解条款。研究此类条款意义在于在解决现实问题,突破理论困境,促进我国商事调解发展的规范化和稳定化。
第二章论述世界范围内诉前商事调解条款效力的不同做法。在与诉讼相衔接的调解条款效力上,以瑞士法院和法国法院为代表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而在与仲裁相衔接的调解条款效力问题上,仲裁庭与部分法院在调解条款是否应当影响仲裁条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针对调解条款的可执行标准、满足调解义务标准等问题,法院、仲裁庭也有不同的看法。
第三章在第二章案例的基础上探讨商事调解条款可执行与否的理论依据。可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类比仲裁条款、合同法救济方式、程序性合同、公共政策理论;而不可执行的理论包括调解条款不确定说、反对排除司法的合同说、无益说、损害赔偿说。通过考察得出结论,可执行理论更符合现实发展需求。
第四章提出中国诉前商事条款的效力。与诉讼相连的调解条款在我国应当采取程序性合同理论,以确定其可执行性。而仲裁院应当肯定调解条款的可执行效力,在面对与仲裁相衔接的调解条款时,法院应当拒绝管辖。此外,我国更应当鼓励商事主体将调解条款写入合同,而中国的企业在起草或审查调解条款时也应当注意是否符合自身利益,明确调解的步骤,并充分利用中国裁调相结合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