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制的对象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本文主要选取儿童作为研究对象,也是因为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是国际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媒体的报道,教师虐待儿童、保姆虐待婴儿等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学者和群众的呼吁下,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写进刑法,作为刑法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文主要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选取了四个案例,分别是四平市铁西区幼师王玉娇、宋瑞琪虐待儿童案、温岭幼师虐童案、赤峰市小学教师宋丽英殴打学生案及安徽省砀山县虐童案,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引出本文研究的问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成立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本部分首先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危害性进行阐述分析,通过刑法“但书”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危害程度的下限与上限的研究,论证虐待儿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详细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危害性特征展开论述,得出虐待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征主要包括放大性、延伸性、频发性、恶劣性等特征。虐待儿童行为危害性的认定标准主要从犯罪动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手段进行论述。其次对虐待儿童罪的适格主体进行规范研究,参考相关法律依据,明确本罪的主体要求。在虐待儿童行为上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分析主要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分析本罪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寻衅滋事罪及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最后论述此罪与彼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实践处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规制虐待儿童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的局限性、法条的设计不够完美、量刑幅度的不协调、针对虐待儿童行为犯罪的量刑幅度较低等。通过研究给出完善建议,通过扩大本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对本罪法条与虐待罪法条进行吸收整合、修改本罪的量刑幅度、提高虐待儿童行为犯罪的量刑幅度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