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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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议制国家中,议会作为民意机关汇集并反映人民意志。因各国政治历史文化环境的差异,民意机关的名称存在差异,其组成人员有的被称为议员、有的被称为代表。他们与国家一般公职人员不同,通过选民选举产生,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在当今愈来愈多样且复杂的社会立法环境下,为使议会能完全充分履行权力机关职能,既需要有对抗外部机关权力侵蚀的能力,同时也需要议会自身具备获取支持的制度。而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对外可以抗拒其他国家机关对议会事务的干预,对议会自身而言也能广泛获取立法工作所需要的资源和信息。基于此重要性,现代各个民主现代国家均规定了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以确保议员能够无所顾忌,并真正承担起为人民服务的责任。议员言论免责权区别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基于议员的特殊身份而享有的一项非普适性权利。但是只要是权利,便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并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权利行使时间、场所、非公权力等的制约,但这并不影响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宪政价值及必要性。我国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是在西方国家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保障了立法机关的自律与独立性,有助于其独立完成宪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但在实践中,由于言论免责权范围的不确定性和法律后果的缺失,导致言论免责权的实效性与期望值存在一定距离。本文主要是对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的梳理,并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当前人大代表制度中言论免责权休眠的原因提出了一些浅尝性建议。综合来看,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梳理了议员言论免责权的理论基础,对议员言论免责权的起源、性质及宪政价值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内容、两种模式及法律效果。内容部分分别从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主体、对象、时间、地点四个基本要素展开分析;接着介绍了因各国历史发展环境及价值差异导致的两种不同的免责模式,分别为绝对免责和相对免责;最后分析了言论免责权的法律后果,即议员因享有言论免责权而可能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三部分则是紧接第二部分相对免责模式的具体分析,即议员分别在那些条件下能够依言论免责权豁免责任,而那些情况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分别从他人基本权利、场所、非立法行为、非公权力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述;第四部分回归到我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从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存在的必要性和休眠的层面分析了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的现状。并综合前三部分的基本理论的梳理,对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如何充分发挥其价值进行了思考和改善,同时亦明确了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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