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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1632-1704)作为英国十七世纪经验论的集大成者、自由主义的始祖以及人权思想之父,不同于同时代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他的独特地位吸引我们探究其法哲学思想。 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洛克的法哲学思想。 首先,对洛克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溯源。在这部分中,我们从认识论、人性论和自然法理论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通过从第一个角度的分析,我们发现洛克的法哲学思想深受其以经验为基础,试图使经验与理性相统一而结果又是二者分裂的认识论思想的影响;从后面两个角度的分析可知,其法哲学思想是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的历史发展的必然。 接着,对洛克法哲学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探究。其中依次提到了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法权四要素论和法律原则论。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是以批判神学法律思想为前提的,它为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源于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人民主权论。这种人民主权论体现在其法权四要素论中,因为在洛克看来,生命权是基点,自由权是根本,平等权是保证,财产权是实质。然而权利需要国家的法律来保障,因而洛克提出了法律原则论,其中主要提及了法治与分权两大原则。 综观洛克的法哲学思想: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为人民主权的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源于自然法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四种基本权利是洛克法哲学思想关注的焦点。在政治社会中,政府和法律都必须以维护上述四权为目的。为了更好地使法律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洛克在其法哲学思想中还提出了法治和分权原则。法治明确要求以为上述四权服务的法律为依据进行统治,并提倡有限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而且要求采取民主制度来保障人民权利的享有。分权原则则是为了保障上述法治原则的实施,它是法治原则所要求的有限政府的具体化。所以这一切都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可见,洛克的法哲学思想蕴涵着深切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对个人价值、人格的关怀。这在十七世纪是代表着进步的独立、平等、民主和自由的近代精神的,七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由于洛克的法哲学思想中存在着保守性和阶级局限性,这使其思想中的理想难以实现,在某中程度上对人民权益的保护只是一句空话。 最后,我们从自然法理论的发展、人民主权的现代国家、当今西方的法治与分权原则、自由原则等方面,分析了洛克法哲学思想对现代民主国家的积极影响以及存在的不足。 在文章的末尾,我们还提到了洛克法哲学思想对我国法治国建设所具有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