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官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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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规范裁量权,这促使我们对法官裁量权这一重要问题进行重新思考。   在我们当下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重视人的因素。以前我们总是把“要法治不要人治”这条真理理解为法治排斥人的因素,这实在是一种误解。事实上,造就一大批遵守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家进而形成一个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法律家群体是通往并维系法治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法官代表着法律和法律所要追求的正义,维护着法律的尊严,维护着公众的利益,增强着公众对法治的信心。真正的法治是法官参与其中的法治。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在当下这个人人皆言法治的时代,来关注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研究对于法官必不可少的自由裁量权。   本文正文的结构和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法官裁量权基本问题概述。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对法官裁量权的定义分析,得出法官裁量权的大概定义,接着分别从国家属性、司法性、选择性、判断性等几方面对法官裁量权的特征进行分析,最后又从证据收集运用方面、事实认定方面、解释法律方面、法律选择方面对法官裁量权的范围做了概括,同时也指出了法官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从法官裁量权的权力属性导致了其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法官的人格因素会导致司法的任意性、法官裁量权极易导致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这三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法官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及行使中应遵循的原则。法官裁量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可能机械司法,不可避免的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无论从制度上还是方法上都不可能消除法官裁量权。法官裁量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法官的裁量才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滞后性,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也正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使得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平衡和协调。   法官裁量权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无论是“酌情”决定还是“灵活”处理,法官都必须在明确的原则指导下,有序裁断,不可以任意妄为。所以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合程序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第三部分,我国法治建设背景下的法官裁量权。这部分分别从法官裁量权对我国法治国建设的价值和我国法官裁量权实现的途径进行论述,说明了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关键问题还是要改革和完善现行制度,赋予建立能动、独立的司法制度,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建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科学监督机制,保障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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