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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发展及各种因素推动下,近几十年来欧美各国的罚金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与国外极高的罚金适用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罚金适用率微乎其微。多年来国内学者们为顺应世界潮流,从多方面论证对犯罪科处罚金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我国的罚金刑在实践运作中已遭遇巨大困境:单处罚金刑极少被适用,并处罚金刑判决大多难以执行;少数已执行的罚金刑亦存在责任转移、先缴后判等问题;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若将犯罪视为可以单处罚金的行为,由于罚金同罚款对当事人的意义极为相似,故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界限变得模糊。为什么在国外适用率很高的罚金刑难以为我国司法实务真正接受,是否应对屡遭困境的罚金刑“继续扩大适用范围”,论文以此问题为切入点展开论述,进而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对上述的问题逐一予以揭示和归纳。第二部分,西方国家罚金刑之适用率很高,主要与其宽泛的犯罪界域有关。外国刑法多将对社会有轻微危害的行为视作犯罪(轻罪、违警罪),并以罚金刑作为其主要刑罚方式——这些行为在我国大多尚不构成犯罪。我国犯罪皆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我国的犯罪界域较之国外十分狭小其范围大致仅相当于国外的严重犯罪(重罪)。相应地,我国罚金刑主要被用于打击贪利性犯罪,其设置思路并非主要为实现刑罚宽缓,而是对犯罪之有效打击。我国的行政罚款反而与西方国家之罚金刑具有一定类似性。我国罚金刑屡遭困境之症结便在于用针对轻微犯罪的惩罚方式控制严重犯罪。第三部分,在现象发生学上,犯罪与刑罚相互依存和制约——没有能够区别于其它制裁方式的刑罚手段,便当然也不需要专门的“犯罪”名称及其性质判定。据此观念审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除在社会危害性大小上差异显著外,对二者之惩罚方式也存在根本不同。事实上,西方国家犯罪界域之重罪、轻罪、违警罪便主要按照惩罚方式予以区分:对重罪主要适用自由刑,对违警罪一般则只能适用小额罚金刑。由于我国犯罪大致相当于国外的严重犯罪,对其之主要惩罚方式应为自由刑。为有效避免前述各种困境,应取消单处罚金刑规定,将只须处以一定数额金钱的危害行为不视为犯罪,而以行政罚款方式处理。此外,还应减少必并处罚金刑之规定。第四部分,就应然状态而论,我国犯罪界域是否有必要扩大,即是否将各类仅须处以行政罚款的行为视作犯罪,受到历史传统、现实国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当前这种狭小之犯罪界域在短期内不大可能有显著扩张。对此,应坚持以自由刑划定犯罪界域,、将较长时期剥夺人身自由之行政处罚纳入刑罚范畴,并强化对行政罚款在内的各类行政处罚的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