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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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回应互联网时代民众需求以及网络空间管理需要的产物,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诉讼平台为载体,实行“涉网纠纷在线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民事程序选择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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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回应互联网时代民众需求以及网络空间管理需要的产物,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诉讼平台为载体,实行“涉网纠纷在线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信息技术的工具性与制度的变革性,促成了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别于一般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特殊性。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涉网民事纠纷发生后,在依法确定的互联网法院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则的框架内,当事人(冲突主体)独立自主地选择有关分支程序及程序事项的权利,具有弥补诉讼程序正当性、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提高互联网法院的社会适应性等价值。在实现涉网案件在线审理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明确并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制度实现正当性进而完善发展的关键。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主要包括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对审理程序的选择、对诉讼方式的选择及对审理流程的选择等。《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程序选择权的内容与行使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则在此基础上调整了当事人对诉讼方式和审理流程的选择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当前,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在运行中存在着部分程序选择权适用率低下、行使受限,部分程序选择未被立法确认以及权利滥用等问题,其运行不良的成因在于:观念上,当事人程序主体意识不强;立法中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设计系统性、合理性不足;实践中缺乏形成程序选择合意的渠道,且当事人的技术应用能力影响程序选择。对于互联网法院这一项全新的制度而言,完善立法无疑是其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首要任务以及基本保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益是互联网法院立法完善的题中应有之义,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完善程序选择机制。此外,完善配套规定,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益在诉讼活动中的实质平等;规制程序选择权的滥用,确保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确行使,也是完善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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