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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供水价格管制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一方面,随着城市供水行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国资本、民营资本等已越来越多地进入城市供水行业,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对机械的城市供水定价机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管制者必须选择合适的城市供水定价机制来促进社会分配效率、刺激企业生产效率和维护企业发展潜力;另一方面,城市供水水源状况不断恶化,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引起城市供水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市供水的普适性下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持续、稳定提供城市供水服务的难度越来越大,管制者必须通过价格管制来保证城市供水企业实现普遍服务。
本文选择城市供水定价机制为研究对象,以价格管制理论为主要依据,借鉴和运用西方经济学中政府微观经济管制、公用产品定价等理论,从公用产品的基本特性、城市供水的自然垄断性和城市供水的普遍服务义务三个方面阐述了城市供水价格的形成基础,分析了城市供水价格的主要补偿机制——价格歧视的含义、类型、目的、实施条件及其在城市供水定价中的应用,根据管制实践、管制理论的发展,研究了完全管制阶段的干预性定价模式、放松管制阶段的激励性定价模式、管制改革阶段的竞争性定价模式。
本文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从市场概况、供水需求、供水供给、价格演变、定价方法、定价效率等方面对无锡市市区城市供水定价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明确提出无锡市目前存在城市供水价格水平偏低、定价机制单一、价格补贴水平不合理、水价分类不合理以及供水企业生产能力过剩、资源配置不优、生产效率较低等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科学选择供水定价模式、合理调整水价分类政策、适度提高供水价格水平、适时实行高峰水价政策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