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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叶以降,伴随着人类社会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人口与环境资源相互之间的错杂矛盾骤然爆发,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自然资源枯竭为代表的环境危机降临人间。经过近半世纪的反思与选择,世界各国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谋求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也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历史抉择。回顾我国建国以来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史,我们可以发现行政管制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我们称为“一元”模式)。这种制度模式忽视了自然资源的生态、稀缺与公共属性,忽视了市场机制与公众参与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导致了自然资源利用低效率、无效率,浪费严重,严重威胁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学界在深刻反省“一元”模式后,认为以私权和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我们称为“二元”模式)是改变我国自然资源利用现状的必由之路。该模式虽然可以改变自然资源“免费午餐”的现状,但市场主体的经济理性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又构成自然资源永续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潜在威胁。本文认为,“物尽其用”的前提是“物”的客观规定性,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构建的前提是对自然资源的本质属性有深刻清醒的认识。本文深入的分析了自然资源的五大特征(属性),并以此为基点批判“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的弊端与缺陷,提出构建“三元”模式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必然性;通过民事物权与自然资源物权在性质与客体两方面的比较,认为自然资源物权是独立于民事物权的新型权利,是环境危机背景下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属于社会权,其制度构建应有别于作为私权代表的民事物权。自然资源的自然、稀有属性决定了制度构建上离不开政府的有效规划与市场准入,经济、生态属性的价值化需要市场机制的引入,生态、公共属性决定了制度架构上应当有公众参与的一席之地,实质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应当是体现政府、市场与公众三者相互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我们称为“三元”模式)。因此,“三元”模式主要从如下方面重构了我国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自然资源物权主体,自然资源的政府规划、市场准入与价格管制,自然资源物权变动的模式(两级市场)、形式(物权契约)、生效(物权登记),自然资源物权的监督与激励机制,自然资源市场化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