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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美国,在世界各个国家都经历从禁止到许可的过程,现在股份回购制度已经成为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重要的资本运作工具,在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财务杠杆作用;同时,股份回购制度也有其消极功能,如与传统公司法原理相冲突,实践中容易引发一些负面效应。而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金融监督体制不成熟。毋庸讳言,股份回购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其在市场上的运用并不普遍。尽管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进行了一些规定,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于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体系总体尚不完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目前,理论界关于股份回购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本文所讨论的股份回购是狭义的股份回购,即股份有限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在明确界定股份回购定义的基础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讨论:首先,从立法和理论层面分别介绍股份回购制度的概念,接着介绍了股份回购制度的历史渊源以及该制度的价值功能。股份回购制度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方式,既存在着积极的价值功能,也存在着消极的影响。其次,本文从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论述了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经历了完全禁止、启蒙发展、全新发展三个阶段,介绍了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法律现状从而找出我国股份回购制度存在的立法空白和法律缺陷。再次,通过介绍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关于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背景以及现行法律结构,笔者认为在借鉴各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先进立法规定时更应该做到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我国资本市场相适应。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分别从原则上和具体措施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