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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诉权,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承认了诸多种类的诉讼契约的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诉讼契约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当前国内关于诉讼契约理论也有不少研究,但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一一加以判别和厘清。本文拟从诉讼契约概念体系化问题出发,沿着“概念-理论基础-类型化-要件化”的逐步具体化的思路探究诉讼契约的基本理论问题,以期对诉讼契约理论研究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民事诉讼契约的概念界定”,对诉讼契约的抽象概念进行了初步界定,并提出了此抽象内涵的理论困境。民事诉讼契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的有权主体针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进程的开始、变更、消灭事项达成的旨在产生一定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法上合意。“抽象-涵摄”方法在揭示民事诉讼契约概念上作用有限,其作为初步指示需要类型化分析方法加以配合。第二章为“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将民事实质诉讼法理论和处分原则共同作为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民事实质诉讼法是关于争讼法律关系及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形成的规范,其与民事诉讼程序法共同构成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契约的调整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范。处分原则的边界是当事人处分权与国家审判权冲突与协调的结果,认识处分原则时应当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作为原则,将作为例外的国家干预限制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第三章为“民事诉讼契约类型化”,本章在对理论上几种诉讼契约的分类方式进行评析的基础上,采用诉讼契约的内容标准将诉讼契约分为纯程序性的诉讼契约、有关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契约和有关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形成的诉讼契约。对于一些学者在研究中所称的“混合型诉讼契约”,本章认为其自身并无特殊性,三种单一类型已足够涵盖不同类型诉讼契约的特点,无须将兼具两类以上特征的诉讼契约单独列为“混合型诉讼契约”加以研究。第四章为“民事诉讼契约要件化”,这一章将分别厘清诉讼契约成立、生效、效力表现中的争议问题,重新论证诉讼契约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其效力表现,最后分别列举诉前约定电子送达契约、撤回起诉契约和诉讼时效契约作为三类诉讼契约的典型,论述诉讼契约要件化理论在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诉讼契约的成立要件包含主体要件、合意要件、客体要件、目的要件;诉讼契约的生效要件包括缔约主体能力条件、合法性条件、缔约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条件、向人民法院表示的条件以及特殊条件;诉讼契约的效力及于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作为缔约主体的第三人,对各主体的效力表现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