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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保险制度在金融领域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保险,作为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重要经济活动,不仅需要法律对其运行秩序进行规范,同时需要法律对其发展与创新做出有益规范。就保险利益而言,保险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以及法院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与适用对保险产品的创新乃至保险行业的发展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近来,在保险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许多对财产保险利益判定的争议。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对保险利益做出清晰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根据财产保险的性质,结合运用保险利益相关学说,对财产保险中是否存在的保险利益进行判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一现象直接损害了法律的一致性,造成了保险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业自身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因此,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完善财产保险利益判定的理论架构,为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依据,实属必要。本文立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判定问题,从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判定现状出发,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理论学说,运用学说比较、学说回顾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讨出符合财产保险利益本质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财产保险利益的判定理论,即从利益和保险合同两个视角出发,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判定进行研究。在经济利益视角下研究财产保险利益的判定侧重点在于何种利益可以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判断的界限是什么,确立怎样的界限更有利于回归财产保险制度在损害补偿方面的本质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创新,如何正确理解财产保险利益的合法性、经济性和确定性。在保险合同的视角下对财产保险利益进行判定侧重点在于对具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利益的确定,以此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真正拥有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利益,进而有权主张保险赔偿。文章在结构上有如下安排: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财产保险利益判定研究的背景及其研究意义。同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论述脉络,并提出了本文的两个研究问题,分别是“财产保险利益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其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判定有何意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判定有何重大突破?如何运用该解释以及本文关于财产保险利益是可保的经济利益这一观点,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判定财产保险利益?”第一章对保险利益学说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包括保险利益定义的学说以及财产保险利益的学说史。通过对各种不同的利益判定观点的回顾,对财产保险利益本质的研究做出理论准备。第二章主要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判定现状进行陈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财产作为财产保险标的所引发的困境;二是对“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错误理解。第三章则是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本质进行探讨,认为财产保险利益的本质是可保的经济利益。其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财产保险对象的本质是经济利益;二是判断可保经济利益的界限在于对赌博行为的排除。第四章是在利益视角下探讨财产保险利益需包括对三个要素的判定,包括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为后文中具体保险合同中的判定作依据和铺垫。第五章将研究几种保险利益的具体类型,侧重在保险合同的视角下,探讨在保险合同中判定这些类型的保险利益所要注意的问题。结语与讨论部分总结回答了引言中所提出的两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最后,对保险标的的界定进行了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