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国际货物买卖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买卖离不开合同,一份完善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双方顺利地完成交易以及解决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有时纠纷在所难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成为许多当事人首选的方法。我国的《合同法》在立法的过程中认真研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违约解除制度,但是由于国情和历史的不同,在立法过程中并不是全盘吸收的,而是根据我国国情,从违约的后果这一角度考虑,制定了违约解除制度。这体现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在该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基本情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涉及到运输、保险、仓储等许多环节,由于市场行情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无法及时对于突发状况进行有效沟通,这就可能产生最终的交易结果与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结果不相符的情况。合同不符的情况有很多,但是有些不符对于整个合同的顺利完成并不构成根本性的风险,如果因为这些不足就判定一方根本违约,进而解除合同,那么对于想要订立合同的交易双方来说就会存在顾虑,这同时也会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法律的保护。随着类似案件的增多,我国在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案件时也越来越重视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顺利履行合同相结合,营造出良好的贸易环境。但不能忽略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并不明确,这也导致了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