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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合理运用,对于保证毒品案件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基于毒品犯罪案件和言词证据的独特性质、办案人员对言词证据的不同认识等诸多原因,言词证据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合理运用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本文以公诉部门为视角,在关注司法实践的需求和研究现有的证据规定的基础上,提出言词证据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的完善构想。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为何研究言词证据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运用,以及如何研究。首先从理论背景来看,我国理论界对毒品犯罪案件言词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较少,大部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特点和收集对策上;其次从实践背景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中获取实物证据能力有限的现实以及毒品犯罪案件中“人赃并获”的情况越来越难以出现,加强对言词证据的理论研究是回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四种证据。但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被害人的陈述,所以本文讨论的言词证据仅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研究方法上,笔者通过收集毒品犯罪的案例、调查问卷、个别访谈等方式,实证研究毒品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运用情况。第二部分,讨论毒品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特点。毒品犯罪案件中言词证据的特点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有较强的不稳定性;二是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三是毒品犯罪案件中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要求比一般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要求较高。第三部分,审查起诉中毒品犯罪案件言词证据运用的现状。从立法上看,《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言词证据的运用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纪要》中针对没有追查到毒品、毒资等实物证据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言词证据的运用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引来了不少非议。从司法现状上看,言词证据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运用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困难,具体表现在:口供的运用缺乏相应的证据规则,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趋于形式化,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不够审慎。第四部分,毒品犯罪案件言词证据运用的完善构想。本部分是在前面两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的对毒品犯罪案件言词证据运用完善的几点构想。第一方面是强化证据规则在毒品犯罪案件口供运用中的作用。口供的双重属性以及口供运用的立法缺失都导致了强化证据规则是完善口供运用的必然选择。第二个方面是要求合理对待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鉴定结论。基于实践中存在着对鉴定结论的作用、证明力的夸大理解,笔者在解读正确理解鉴定结论的作用、证明力的同时,提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审查。第三个方面是提出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进行审慎运用,笔者点出真实性是证人证言运用的难题,并提出了证人证言审慎运用的具体方式,详细区分了毒品犯罪案件中哪些“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