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权是股东完成其对于公司的出资之后所享有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股东完成其出资之后,便丧失了对于出资财产的占有,不能再收回其对于公司的出资。股东要想换回其出资的财产,便只能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因此股东股权转让便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收回自己出资的唯一的方式。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性质,股东转让股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笔者通过对新旧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和国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规定较为简单,常常导致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难于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第一部分首先从股权的性质入手,股权是什么,一直是理论界不断探讨的问题,如果不能弄清楚股权的性质,那么就很难对于股权转让有一个正确的研究,经过笔者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各种理论分析,最后笔者得出股权是一种新产生的独立的权利,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其他的权利,它就是股权,一种和所有权、债权等权利并列的权利。它具有自己的权能和性质。第二部分,笔者主要讨论了我国和世界各国对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股权对外转让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各国法律早已对此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对内转让是否应该进行限制,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国际上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笔者通过对我国和世界各国目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的探讨,得出对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仍然应该进行限制,不过限制的程度要低于对外转让。其次,优先购买权是公司原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然而优先购买是否可以部分行使及优先购买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却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这为股权转让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的不便,影响了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性。笔者经过对于欲转让股权的股份数额与价格的关系及优先转让的同等条件所包含的因数以及优先购买权行使中原股东、转让股东及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认为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不允许的。并且得出了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什么时候取得股东资格,转让过程中各个步骤到底在转让股东和受让人之间产生什么样的效力,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对于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受让人和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对股权转让三个步骤——双方签定转让协议,交付股权;把股权转让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进行分析,确认了股权转让各个步骤的效力到底如何。最后,笔者探讨了两个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在现实当中却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一违反条件转让股权的效力和股分继承的问题。笔者经过分析认为,违反条件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其他股东的追认才‘能产生转让的效力。而股份继承,则笔者同意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观点,只要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则股份可以继承,股东的资格也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