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吴英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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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集资诈骗的案件频频发生。不同的法官在对该类案件做出判决的时候,对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做出的不同的认定引起了法学界人士以及社会公众的热议。民间借贷与融资行为和我国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在民间借贷以及融资行为盛行的当下,现行法律下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否能够准确、合理地被适用已经成为当前的一大焦点,同时也成为我国刑法亟待完善的一个难题。
  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时下最具争议的吴英案进行研究,将吴英案中最具争议的焦点进行提炼、整合。结合学者们的观点以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这些具有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
  本文除绪论及结语,主要分为三个章节进行研究:
  第一章主要是对吴英案进行阐述,并将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归纳为四点:一、吴英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二、吴英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三、吴英的行为是否应该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四、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章主要论述了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章节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诈骗方法”进行分析,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对“诈骗方法”的定义进行研究,就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做出分析,并对吴英案中的“诈骗方法”做出分析;第二部分是对“非法集资”进行研究,主要针对近年来出台的各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定进行评析,结合各学者的观点对如何准确、合理地认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研究,并对吴英的行为是否处于“非法集资”进行分析。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章节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进行研究,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该部分主要针对间接故意是否能构成本罪展开研究;第二部分主要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极具争议的要件进行研究,结合实务界和学术界对其形成的时间以及是如何认定提出的观点进行研析,并对吴英案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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