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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公益性团体或者特定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授权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样,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行政行为非法侵害时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比较研究国外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可以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行政诉讼领域内对涉及公益的案件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公民提起诉讼的障碍越来越少,原告起诉资格不断放宽是各国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
我国并没有在实际意义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因此,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目前具有突出的紧迫性。正所谓无原告,无诉讼。本文在梳理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基础上,对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重要的原告资格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即扩大原告资格范围,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己的个体利益。不仅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公民、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也可针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唯有如此,才能做到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共同用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分析和探索,能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