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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资源需求不断上升,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一方面是高能耗、高排放的产业给环境带来沉重的压力,另一方面是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存在不足,无法应对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然而社会只要发展就必然需要消耗资源,影响甚至破坏环境。作为有能动性的人,我们并非无计可施,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利用法治的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尺度,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本文以环境行政执法机制的系统化理论为出发点,通过分析得出:机制由体制和制度两个部分组成,在理想状态下,只要环境行政执法系统中制度和体制共同作用,让资源、人力、资金达到一个最佳组合,我们的环境问题就可以得到相对较好的解决,也就是说这和机器工作原理一样,只要提供给机器原材料,按照机制来运作就会生产出产品来,由此来看,完善和发展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将中国、日本和美国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并利用比较的结论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制。文章共分四个部分来具体论述:第一部分从执法的概念出发层层剖析,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制进行界定,得出环境行政执法机制由环境执法体制和环境执法制度组成,以此为下文比较分析的基本点。第二部分选择中、美、日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为下文的改革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做铺垫。第三部分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例,比较分析中、日、美环境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利用比较得出的启示和经验,从体制和制度两个角度来改革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并提出建立环境咨询机构和扩大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观点,提出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通过授权和委托的给NGO组织,该观点突破行政法基本理论,在理论上进行探讨,认为应该让被委托和授权的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执法的公正、合理。希望本文提出的观点能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有一点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