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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是指车辆在导轨上运行的交通方式,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区域轨道交通。轨道交通是交通的重要运输方式,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长期以来我国轨道交通立法一直延续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分别立法的模式。但随着综合交通的发展以及区域轨道交通的出现,使得现行立法极不适应,修改迫在眉睫。目前,总共制定了轨道交通法律1部、行政规章,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若干,轨道交通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其中最重要的《铁路法》制定于1991年,已经不适应我国轨道交通的发展需要了,亟待修改。对于轨道交通法如何构建,目前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分别有按铁路法城市轨道交通法分别立法、和统一立法的不同意见。这种讨论实际上是对如何建构我国轨道交通体系的一种全面反思,也就是说我国的轨道交通法律体系应该采用何种立法模式的问题。我国对于轨道交通法的统一立法的研究还很不够,因此笔者以统一立法为研究对象,以期对我国轨道交通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本文首先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与动因,有关轨道交通立法模式问题的研究状况,指出在我国目前研究轨道交通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同时对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作了说明。其次,轨道交通法立法模式的理论分析。法律存在着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两种特征。本章首先对文章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进而考察了轨道交通立法模式的一般理论,进而分析出决定轨道交通立法模式的因素。包括轨道交通法的经济法属性、轨道交通发展状况、轨道交通体制改革和轨道交通本身属性。再次,轨道交通法立法模式的域外法考察。轨道交通首先在域外兴起,域外轨道交通技术和法律的成熟程度有优先于我国。对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可以作为我国轨道交通立法模式选择的借鉴。文章通过对德、法,加拿大、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区的轨道交通立法进行分类整理。引出法制化是轨道叫他发展的保证,以及各国立法模式的优劣,以及对我国轨道交通立法模式构建的意义。第四,我国轨道交通立法考察。我国自清末开始轨道交通立法工作,其中许多对外国立法经验的引进,以及本土化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值得吸取。文章主要对清末至今的主要轨道交通法律进行检视,看到立法成就的同时分析存分别立法问题及成因。第五,轨道交通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通过对前文理论以及横向比较法纵向立法史的分析,对我国轨道交通法统一立法的必要性,轨道交通立法都是经济法、其发展一体化趋势明显,轨道交通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及两者的本身属性使得有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并统一立法的优势,缺陷分析,得出统一立法模式在我国是可行的结论。最后,轨道交通法的构想——代结语。这是文章的总结,提出轨道交通立法的主要体例安排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