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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立法后”时代的来临与立法工作重心的转移,对现有的立法进行评估逐渐引起了立法部门的重视。立法后评估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作为一种应用性很强的技术手段,评估者可以通过对立法实施效果的评估来提高立法质量,支持理性的立法决策。然而,作为最近几年才兴起的一种制度,我国的《立法法》尚无相应的规定,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制度也形成了一个空白,致使各地方在评估内容、方法、程序等问题上存在巨大的差异,有损于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空白使得学界,尤其是立法学界对此制度的研究价值已经形成了普遍的认同。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的各级立法主体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的首要任务更多的不是新法的创制,而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反思、修改与补充,而对法律法规的反思、对其实际效果的考察、对现行法律法规部分条文的修改与更正等,都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论作为其逻辑工具与运作基础。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在既有的实践基础上,充分汲取社会学、公共政策分析理论、经济学和立法学的理论,将传统的立法评价(估)方法加以凝炼和增益,梳理出一整套较为实用的“立法后评估”的方法。以期达到从方法论这一维度出发,丰富和完善我国“立法后评估”理论体系,使之尽快于实践中实施和展开的目的。除序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讨论了立法后评估方法论研究的现实意义与理论基础。在立法后评估方法论研究的现实意义问题中,主要探讨了立法后评估方法的功能与局限问题和立法后评估方法的能动性与被动性问题;在立法后评估方法论研究的理论基础的讨论中,则主要通过哲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政策分析学基础这三个角度展开讨论。第二部分研究了既有立法评估方法论的资源与再利用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探讨了如何在对既有立法评估方法论体系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立法评估方法体系并尝试有所拓展。对既有立法评估方法的再利用的讨论则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纠正对现有立法评估方法的部分错误认识,二是讨论如何对现有立法评估方法论资源的再利用与扩张。第三部分为立法后评估方法论体系建构之探索。首先探讨了立法后评估方法的分类问题,将立法后评估方法按照其性质进行了分类;然后以数学分析方法、利益分析方法和系统分析方法为主要的框架,对立法后评估方法论体系的建构进行了系统的讨论。第四部分阐述了立法后评估方法的适应性与选择问题。对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本身即是方法论研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方法的选择问题应确定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即根据立法后评估最主要的价值目标选择方法;根据立法后评估所处于的阶段选择方法;根据立法后评估所拥有的评估数据的特点选择方法;根据立法资源和立法者的实际情况选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