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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基于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我国于2013年1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此次修法是在“十八大”以来大力倡导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制赋予了股东出资期限以及出资额约定的自主权,实缴资本“零门槛”便可以设立公司,在股东享有更宽松自主权的同时,此种制度却给债权人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因此,自认缴制实施以来,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案件逐渐增多,该问题成为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探讨的焦点问题。由于《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具体适用标准没有更新,所以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复杂的考验。本文将借助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司法实践中的91个真实案例,分析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为期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证参考和数据支持。第一章提出问题。采用实证分析法对91个涉及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案件判决进行梳理,归纳司法审判的理由和裁判依据。对相似案件出现相反判决的依据分析,发现原因在于法官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和解释不同,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程序有不同的意见,以及对《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九条的理解不同,从而做出不同的司法判决。第二章回归理论。从法学理论的视角出发,运用文献查找法结合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焦点进行总结。对支持以及不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案例所依据的法理基础分别进行阐述,针对不支持判决提出辩驳的理由,然后对支持判决的法理基础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通过相关法理原则证成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规范要件。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要件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探索性的研究,针对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适用要件和判断标准提出建议,以期能够完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性。第四章制度构建。基于以上分析,本章分别从立法和司法适用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解决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现实困境,从而也促进公司法法律规则的统一适用性,为我国营造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营商环境提供有利的法治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