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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陆地资源的枯竭,公海生物多样性资源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同时随之而来的过度捕捞、非法捕捞、公海矿产资源开发等传统人类活动和海洋科学研究,尤其是针对公海生物遗传资源的研究与开发等非传统人类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公海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对当前有关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框架及管理机制给予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国家间环境权益冲突磨合,从立法学和执法学两个角度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公海生物多样性资源进行论述,以期能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对更好地保护和开发公海生物多样性资源有所帮助。本文共有六部分,系统的梳理分析了现有法律框架及管理机制,并对两大公约框架下的规定作出对比分析,查明目前存在的空白或执行不足之处,权衡各方利益关系,为建立新的法律框架和完善的管理机制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一部分引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在新世纪、新时期我们所面临的新情况,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紧迫性。另外,对公海生物多样性法律框架和管理机制的研究现状作出综述。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公海生物多样性法律框架和管理机制的缘起和争端。在法律框架上,主要阐述了目前世界范围内有着三种不同观点,设立新制度说、利用现有制度说和新旧结合说。在管理机制方面,从公海渔业管理、区域管理、公海保护区设立及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这四个方面分别作出论述。第三部分梳理了公海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框架。首先,从一般性的原则和政策着手,回顾了联合国大会所倡导的几个原则和采取的政策。其次在法律框架方面,主要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两个框架分别阐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又从公海渔业、区域、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几个方面分别探讨。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则从全球层次和区域层次着手梳理。最后对两大框架体制下的规定作出权衡,为下文法律框架的确立,以及相关管理机制的完善奠定基础。第四部分首先论述了以美国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欧盟及非政府组织三种利益群体对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的不同立场,并从国家利益角度分析冲突的原因。然后从现有的国际实践角度观察,各国在利益矛盾的背景下具有妥协、合作的可能性。第五部分对构建新的公海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框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分析,提出三种必要性:一是弥补制度空白的必要性;二是基于南北合作、利益协调的必要性;三是公海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的紧迫性。并详细阐述了构建合理的可行的新框架的两项战略以及如何完善现有管理机制的五项措施。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指出现有公海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框架和管理机制上的争议及不足,并提出具体的构建战略和完善措施,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进入到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