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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已经出现,突出的摆在社会面前。其中流浪儿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其基本生存权利受到威胁、发展权更是无从谈起。流浪儿童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对于建立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将起到比较关键的作用。据民政部门的实际调查和估计结果,中国流浪儿童的数量大约在每年10—20万人次之间上下波动。流浪儿童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现象,它的形成有制度上的原因,与开放的社会环境有关。是贫困、家庭破裂、监护失职、社会教育不适当、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使一些儿童沦为流浪状态。在众多影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问题中,法律缺位、救助保护主体法律定位不明、职责不清是主要方面,严重制约着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本文在分析我国流浪儿童现状及其成因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对流浪儿童保护的缺位现象,研究法律的缺陷不足,并分析因此制约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的对策。我国目前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是,我国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特别是对流浪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和组织机构还不完善、不健全,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综合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护制度的缺陷不仅是引发流浪儿童大量出现的直接诱因,也是儿童反复流浪,回归安置难的主要原因;第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因为存在受案范围过窄以及流浪儿童欠缺法律援助申请人而无法惠及流浪儿童;第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关于流浪儿童保护规定的条款很少以及“救助自愿”和“临时性救助”等基本原则不适合流浪儿童。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和方法问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是从预防、保护、救助、管理、教育到安置回归的一个综合系统的工作。这一工作需要众多机构和部门的参与、协调和配合开展。而目前在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难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法律缺位。因此,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法律就成为解决问题的最终落脚点。本文在借鉴国外关于对流浪儿童保护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以明确定位现有流浪儿童保护主体的法律资格为前提,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中与流浪儿童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强调尽快制定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并就条例的内容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