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职权优化配置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命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被视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作为司法职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权被界定为辅助审判权行使的行政事务管理权,包含着审判事务管理权、司法政务管理权、司法人事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执行权。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关联着法院管理、法院与司法行政机构的关系,关联着以司法独立作为基本目标的法院“去行政化”、法院“去地方化”运动以及法院管理制度、法院经费制度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司法行政权配置固然强调如何在保障司法权有效运作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避免行政权和行政作用的侵蚀和干扰,但如何避免其所指向的司法独立因权力制衡机制的失灵而演变成为司法专横,同样是司法行政权配置所应重视的基本命题。行政作用保障与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独立与司法专横所交错形成的网络,构成了司法行政权配置的逻辑困境。这种困境,不但演绎成为了中国清末新政以来司法行政权在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的冲突以及隶属关系的反复过程,还具体化为东西方各国司法行政权配置诸种模式之间的差异。长期以来行政主导一切的制度传统和权力配置资源的本质特征在司法权体系中的结合,导致了司法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关系的扭曲,司法行政权的扩张与异化,使司法审判权不但丧失优势地位,反而产生运转困境,不得不依附于行政权,司法行政化弥漫在整个司法体制内。同时,司法行政权配置中隔离机制的缺失形成了司法地方化问题,产了法院对于地方政府的物质依赖和人事依赖结构,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服务于地方发展,以地方政府的立场作为自己的立场,“国家法院”蜕化成为“本地法院”。总结清末新政以来我国司法行政权配置的历史演进和以日本、美国、法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司法行政权配置的共性规律,未来的改革方案必须回应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存在的相对较为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问题。包含司法行政权配置在内的司法改革,应当以塑造司法公信力为根本目标,以审执分离、司法财政和人事管理改革作为突破口,纯粹法院的审判职能、提高裁判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克服法院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危机。司法行政权配置本身就是一道开放式的多选项命题,最佳选项的确定也应当是多元的和开放的,笔者主张实现司法行政权的动态配置,根据司法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配置模式,在诸种方案之间灵活选择、因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