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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问题由来已久,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刑讯”是合法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但是,这种取证手段往往残忍、不人道,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危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并且为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禁止。随着我国民主社会的建立和法制的进步,我国也更加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在一系列法律中都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使刑讯逼供现象大为减少。但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一件接连一件不断被曝光:远有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胥敬祥“抢劫”案等冤假错案,近有遭受11年冤狱之灾的赵作海。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打击,为何刑讯逼供仍是司法中的一大“顽疾”,难以根除?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思想观念方面,刑讯逼供作为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合法存在了两千多年,“刑讯合法化”在人们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而且少数执法人员在封建传统“有罪推定”思想、封建特权思想和“口供至上”思想的影响下,极易以身犯险。客观条件上,少数侦查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侦查科技手段和设备的落后,加之侦查人员数量少,在大量的刑事案件的压力下将刑讯逼供视为破案的“捷径”。另外,在法律制度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在程序上保障措施的疏漏和对侦查机关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也为刑讯逼供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存在空间。因此,要遏制刑讯逼供必须肃清传统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其次,遏制刑讯逼供离不开先进的侦查技术、设备,必须加大司法投入,为侦查工作提供坚强的物质后盾。最后,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规则、制度,借助法律手段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和致谢四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刑讯逼供的概述。从分析刑讯逼供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刑讯逼供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危害,从而得出遏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性。第二章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如上所述:思想方面、客观方面的原因及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分析了刑讯逼供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多方面的原因造成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第三章主要论述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本章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针对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分别从思想方面、客观方面和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遏制措施,以期减少甚至根除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