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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将处于睡梦状态的森林资源转化为“活的资源”,林农可以将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抵押进而获得贷款,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林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实现了林业发展靠自身的目的。我国在制定法的层面虽然已经规定了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但是仍存在很多不足,为了更好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深化林权改革,有必要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存在问题展开研究文章第一部分论述了林权抵押的前提是理顺产权关系。清晰界定林权归属不仅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发展、社会持续发展要解决的最基木问题,更是本文对林权抵押进行研究的最基础工作。林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所资源所享有的以古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为内容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主张先对林权的内容进行划分,然后谈论具体权利的权利主体。个人无法享有林地所有权,只能享有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林权。林权抵押背景卜的林权亦应是一种综合性物权,常见的可以抵押的林权主要包括两项重要的权利,分别是对林木所有权和对林地使用权。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林权抵押的基础是具有完善的林权评估制度。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它是一种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它与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不同。因此,科学合理的林业评估机制所得出的客观林权价值是林权抵押贷款顺利开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保障。针对林权评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一是完善林权评估依据,二是培育综合性的评估主体,三是建立科学的评估程序。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林权抵押的保障是具有完善的林业保险制度。林业是一项露天产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产业,发展林业离不开林业保险。林权抵抑贷款业务的开展亦需要林业保险来提供服务保障。因此,林权抵押贷款对林业保险有着巨大的需求。目前,现阶段我国林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林业保险供需“两难”、林业保险政策法规缺乏、林业保险体制不合理。相应地本文提出可以从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投入、完善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三个方面予以完善。文章第四部分论述了林权交易对少实现林权抵押的重要性。在林权抵押贷款中,贷款人最为关注的问题是在贷款不能按期偿付时,抵押物能否及时“变现”。林权抵押实现的一个必然结果是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如果林权不能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流转,债权人的债权即得不到实现,这样反过来会严重阻碍林权抵押的开展。因此,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是必要的,顺畅的林权流转对于林权抵押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林权交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林权流转法律依据不全、林权流转市场不成热,可以通过加快林权流转立法、完善林权交易中心建设等措施来完善。文章第八部分论述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模式。林权担保贷款主要是以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为抵押物或反担保抵押物的贷款。到目前为主,关于林权担保贷款的模式,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但是,主要有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权反担保贷款模式。在林改背景下的理性选择是将林权抵押问颗转化为村民的股权进行抵押。文章最后论述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需要多元主体共同推进。首先,政府机构要强化自己的责任。其次,金融机构要开发真正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最后,林农要提高法律意义,遵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