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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设计的金融行政监管体制是中国国情特定时期的产物,作为政府行政权力的实施表现,监管工作对防范和化解改革进程中的金融风险危机起到了积极有效的管理调节作用。但从经济全球化趋势和金融混业模式的不断深入演变过程可以看到,金融环境的演变需要制度的更新和配合做为推进市场发展、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因此关注中国金融行政监管制度的发展,思考完善的角度和方式以提高目前中国金融行政监管的实效是本文撰写的意义所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行政监管是指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及其相关金融活动实施规制和监督,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在中国,学术意义上较为认同的划分是将金融监管主要划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所谓的内部监管主要是指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的审计,是金融机构的一项内部控制制度,其权力来源是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权力。在外部监管结构当中,依据行政属性有无,可以分为民间监管和政府监管:社会审计组织属于民间监管机构,其没有行政权力,不隶属于政府行政序列。除此之外其他外部监管范畴内的监管机构,都属于国务院下属部门,属于政府监管机构行列。另外,根据金融监管专业化的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专业监管机构和非专业监管机构。本论文将重点着眼在政府监管机构当中的专业监管机构(一行三会)的组成、发展变革、机制缺陷以及权力导向上,主要通过对该类金融行政监管机构的研究来实现对中国金融行政监管的认识。完善和健全中国金融行政监管制度是中国金融监管治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其治理目标所在。金融监管治理可以被认为是公共治理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所谓公共治理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用以行使公共权力去制定和执行政策所需要的良好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整合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完善和健全中国金融行政监管必须以现有监管构架为出发点,其内容涉及各相关主体的责任、目标、激励与惩戒等制度安排。完善金融行政监管制度的意义是重大而非凡的,从本质而言,是实现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和效率政府在金融行政监管活动中的体现,即中国金融行政监管治理的要素,应该围绕构建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和效率政府来确定。因此,笔者拟将完善途径表述为3个部分的实现,它们分别是规范性、透明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