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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译界关于翻译主体与译者主体性的争论颇多,但是矛盾多围绕原作者、读者及文本的定位及作用,译者的中心主体地位及作用毋庸置疑地得到各翻译家的一致认可。因此本文中翻译活动的主体性研究主要是指译者的主体性在翻译过程各阶段与各方面的主动发挥与被动受限。汉斯·弗米尔提出的目的论认为所有翻译行为应遵循目的准则、连贯性准则(篇际连贯)与忠实性准则(篇内连贯)。其中目的准则为最高准则,即翻译目的决定翻译手段,这意味着译者有权选择他认为合适的一切翻译手段为翻译目的服务。诺德在功能与忠诚模式中补充了第四条忠诚原则,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对翻译活动发起人和读者负责,避免其滥用目的准则赋予的绝对权力。目的论对译者主体行为的解禁和合理限制,与译者主体性内涵不谋而合。
本文在目的论框架下探讨译者主体性在翻译过程中的彰显,并选取冰心和白开元两位译者的《吉檀迦利》中译本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实例论证了译者主体性在翻译活动宏观与微观层面的体现。结合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本文认为译者的翻译活动具有其独特的个性风格,不同译者在处理同一翻译问题时往往受翻译目的、社会文化环境、政治经济条件、个人写作或翻译风格等因素的影响而做出具有不同特点的判断和决策。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本文在分析两个译本的优缺点及特色时,其意不在评判译者的能力和水平,而旨在证明译者主体性在整个翻译过程无可否认的存在及其对于译本成文的决定作用。本文从目的论角度出发探讨译者主体性,一方面有力驳斥了认为目的论不适合于文学翻译的观点,另一方面为研究译者主体性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同时,取材于《吉檀迦利》两个译本的译者主体性研究亦属于先创之举。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为今后系统研究译者主体性提供有意义的参考,也希望借此机会进一步推动伟大诗人泰戈尔的代表作《吉檀迦利》在中国的接受和传播,并为学界研究泰戈尔的文学成就和宗教思想提供素材。最后,本文倡导应鼓励和支持后继译者对经典文本的重译、复译,因为只有允许文学经典的不同风格的译作的共存,翻译文学及翻译事业才能健康蓬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