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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在“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上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以及定罪量刑的研究。该罪“明知”的认定,应当避免使用“应该知道”的概念,引入“推定+反驳”的认定方式更为合理;该罪“帮助行为”的违法性构成,不仅要求客观上有技术支持行为和社会危害性,还要求技术支持行为被他人利用”;该罪中“他人的犯罪”,应当采取违法行为意义上的犯罪,即只要具有行为违法性和法益危害性即可;该罪的“情节严重”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大小,且对中立的业务行为与非中立的业务行为区别处理;对于发生于新刑法生效之前的犯罪,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兼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