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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公司企业制度的迅速发展,商事领域各种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隐名出资就是其一。在公司、合伙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都大量存在着隐名出资的现象,近年来由隐名出资引发的争端也纷纷以返还投资款纠纷、股东确权纠纷、借款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各种案由诉至法院。对此问题,《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语焉不详、态度模糊;由于缺乏统一、权威的立法指导,司法实务界对这一类案件的处理也难于达成共识,形成了司法混乱的局面;理论界也是各执一词。在市场经济风云变幻的今天,对于这一普遍客观存在亟需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公司法》有必要进行及时的规制,以保护公司内部正常合法的投资关系以及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选取公司这一经济实体中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的视角,试从隐名出资的概念、特征、成因及合法性分析,隐名出资人的定义、分类及法律地位等方面展开,明晰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公司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并就司法实践中有关隐名出资纠纷的处理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包括三章。第一章对隐名出资现象和隐名出资人进行了概括介绍。重点分析了隐名出资现象的成因及合法性,在对隐名出资概念和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隐名出资的特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厘清隐名出资人的概念和分类。隐名出资人系指出于某种考虑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其姓名或名称不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而通过名义出借人的股东身份间接进行投资活动的出资人。理论界根据不同的标准将隐名出资人分为不同的类别。第二章是全文的重点部分,着力对隐名出资现象的核心问题——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论证,从隐名出资合同的效力、股东资格认定标准、隐名出资合同的相对性、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实务操作等方面,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例和国内判例论述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并在此基础上界定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公司和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三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归纳出我国有关隐名出资纠纷的现状,并就建立隐名出资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诸如诉讼案由的确立、原被告认定、司法处理规则提出了初步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