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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有根本性的大事。中国的13亿人口中有9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村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建设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村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创新,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现阶段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三十年来,村民自治制度,密切了干群关系,规范了村民的行为,化解了农村各种矛盾,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强化了对社会治安的管理,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在最广大范围内的体现。但是,尽管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经历了风风雨雨的三十年,饱受了考验与磨难,自治制度日臻完善,其中的问题仍不容小觑。村民自治制度只是手段,其目标是要在我国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但在实际操作中,村民自治制度中的选举、管理、决策以及监督机制都与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目标出现了背离状况,出现了异化。本文首先通过对村民自治以及民主宪政的基础性认识,在分别界定了村民自治的概念、内涵和民主宪政的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对村民自治对促进民主政治的作用做了分析,并从六个方面分析了村民自治与民主宪政的耦合。然后对西方国家地方自治制度进行了横向的比较研究。介绍了西方国家地方自治制度的一般理论,结合美国和日本地方自治制度中乡镇自我管理的实际案例,对一些可以移植的具体制度做了介绍。紧接着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手段与实现民主宪政的目标之间出现的异化现象做了分析。分别从选举制度、管理制度、决策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四个方面阐述了手段与目标之间的异化,分析了二者之间出现异化的原因。最后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目标的实现,本文针对纠正村民自治制度的偏离,提出了完善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