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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当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守约方能够依法或依约获得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是合同按预期履行后所能获取的财产权益,具有天然的未来性、相对不确定性等特点,且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而我国当前可得利益赔偿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司法实践者在确定“是否适用可得利益赔偿、怎样合理界定赔偿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高低、具体的计算方法与标准”等方面都遇到较大的困难,进而在审判案件时更倾向于不支持赔偿可得利益。为了进一步分析可得利益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借助法律实证的研究方法,对近三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可得利益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书加以梳理,从“可得利益案件的案由类型及地域分布、法院层级及审判程序、可得利益案件的裁判依据和赔偿条件”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出可得利益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举证责任分配”及“是否具有确定性”三个方面,其中确定性包括证据的确定性与计算的确定性两个方面。通过对这些案例对解剖和分析,发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赔偿面临着可预见规则判断标准的认识不统一、可得利益证明标准过高、可得利益的数额难以计算、守约方举证责任过重等问题。针对这些具体问题,首先应明确可预见规则的判断标准,预见的标准采纳折中标准,区分“通常”情况和“特殊”情况。其次,降低可得利益的证明标准,采纳对事实数额分离、合理确定性标准,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及经验法则并且可以充分地吸纳相关行业的专家意见。再次,确定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方式原则上采取主观计算方式,若根据客观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数额更高且符合实际,则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计算标准可以根据自身营业标准、他人营业标准、新营业标准和替代性营业标准。最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案件时,应结合因果关系推定、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