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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在我国的经济交往中,通过建立承揽法律关系使用他人为承揽事务已十分普遍。而且,在承揽法律关系运用中,因定作人过失致他人损害之侵权责任即定作人侵权责任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亦经常发生。然而,对定作人侵权责任我国民事法律没有规定,我国民事侵权理论研究亦非常薄弱。基于此,也基于定作人侵权责任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笔者决定对定作人侵权责任进行研究。目的在于:从更广的角度、更深的层次探讨、把握定作人侵权责任;希望以此推动我国侵权法理界对定作人侵权责任的研究;以期引起国家立法部门对定作人侵权责任的认识,从而加快对定作人侵权责任的立法。为达此目的,笔者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紧密联系侵权法理论,围绕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为中心点,对定作人侵权责任从以下七个方面展开研究。一、前言。定作人侵权责任虽广泛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但我国民事立法却没有规定,我国侵权理论研究亦不够重视。因此,对定作人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二、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概念。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探寻定作人侵权责任的起源和发展过程,阐述我国自清未以来对定作人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分析定作人侵权责任与定作人一般侵权责任、定作人无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定作人合同责任等法律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最后得出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概念。三、定作人侵权责任的特征。以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着眼点,阐明承揽法律关系是定作人侵权责任的基本特征,同时论证了定作人侵权责任为间接责任,定作人侵权责任以过错推定原则确立定作人过失等特征。四.、.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论述定作人的过失、因果关系以及损害事实是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定作人的过失是定作人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五、定作人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利用无意思联络数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理论,阐明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定作人与承揽人过失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所致,从而论证定作人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或为按份责任或为连带责任。六、定作人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定作人侵权责任普遍存在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但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之却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定作人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又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我国法学专家起草的民法草案关于定作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又脱离实际。因此,笔者根据对定作人侵权责任的研究提出了对定作人侵权责任立法的具体内容。七、结语。定作人侵权责任制度仍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地方,如关于定作人过失的举证责任问题,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关于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任务时造成定作人损害定作人应否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关于选任过失的问题,等等。笔者希望我国立法部门能重视并尽早将定作人侵权责任纳入立法轨道,并使定作人侵权责任的立法既科学又实用,既合情理又不悖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