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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法治理念为指导精神,旨在研究“社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又称“天网系统”)在行政法视野下为我们呈现的重要信息。全文分为引论、正文与结语,行文三万余字。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概述。包括了“社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即“天网系统”)的概况,其中具体介绍了“天网系统”数据采集与控制的流程和电子监控设备在我国主要城市的运作方式及推广情况,厘清了“天网系统”带来的行政法问题,展现了本研究的法学价值和目的取向。文中指出,“天网”的推广,把我们推进了一个“监视时代”,在这个不可阻挡的趋势之下,必须重新审视这个新生事物给我们带来的理念上和实践上的冲击。 第二部分“天网系统”运作实证研究——以成都市“天网工程”为调研对象。这个部分是笔者在进行约五百份有效问卷调查以后对所获得的反馈信息加以整理和分析而形成。含有图片2张,数据表格3个。选取四川省成都市作为调研对象,是因为成都市于2006年中期全面完成了“城市图像监控系统”(“天网”)的一期工程,实现了中心城区图像监控系统全覆盖。2007年在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实现了全市郊区县的全覆盖。这一部分通过对成都各阶层市民对“天网工程”认知情况的调查,分别分析了成都市民的认知程度、接受程度和对功能的认识情况,为第三部分理论研究服务。这个调研旨在考察“天网工程”推广后,行政相对人的态度,即从相对人角度出发,而不仅仅是“天网工程”为政府、为行政管理带来的诸多好处和影响的角度,使本文的研究更客观。通过成都市具体的案例和数据情况,笔者采用个案分析方法在这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天网工程”在成都市实践过程中展现的六个基本功能。指出“天网”工程的功能是全方位的。其中,除维持治安、预防犯罪首当其冲外,还具有多个角度的重要功能:主要有预防突发性事件发生(具体包括“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突发的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等);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公共基础设施;捕捉市民生活片段,提供新闻线索;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及其他为市民服务的功能。笔者在这一部分还针对成都市地方行政立法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 第三部分“天网系统”建立及推广的行政法理念支撑及合法性危机。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行文约万字。它对第二部分的社会调查结果所要服务的对象进行了梳理。笔者从研究政府职能的历史性转变着手,分析了20世纪前后行政法理论中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理念变迁,指出当前大多数“行政国家”正陆续过渡到“有限政府”,这种转变,以公共服务模式为其重要价值导向。进而笔者分析了“天网”工程与服务行政理念的关系,指出“天网系统”并没有改变服务行政所要求的实质内核“民主”,加强了行政职能的科学性,是一种有效措施,与我国“以人为本、尊重人权,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的基本思路一致,总体上具有高度亲民性,符合服务行政理念的追求。但由于整体立法的缺失,多多少少存在着数据的保存与使用、监控人员配置、部门之间协作等角度的不和谐声音,使“天网工程”的具体推广暗藏了不少合法性危机。 “天网”监控存在着的“双刃性”——既监控了公共场合下相对人的行为,又同时监控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危机的分析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天网”监控系统与个人隐私之间随时可能触发的冲突危机,包括这种危机的产生原因、产生后果等;其次分析了新闻媒体对监控数据的肆意利用,加上立法上和实践上的缺失使市民们的隐私和自由权益受到威胁,并且新闻媒体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获取并利用“天网”监控系统所捕捉到的图像资料根据现有的立法仍是不得而知;第三,以电子证据为视角,笔者发现当电子监控视频数据在行政行为中被个别行政机关独占性掌控,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机关对这些公共数据的“分享”呈现出明显的不足和不对称性,当这些数据作为证据被相对人需要,这些电子证据证明力很容易受到的影响。最后,依据现有的几个地方规章规定,分析了监控设备的管理、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的权限是只属于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使用和掌握天网收集数据的方式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通过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助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数据的覆盖使用。然而,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协助相关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人,加之市民对天网的多种功能缺乏直观、真实的感受,实践经验又十分匮乏,导致了“天网”设备和数据资源不能被充分利用,“天网”的功能也不能深入、广泛地发挥起来。 第四部分制定专门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法》。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认为,制定专门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从立法实践角度提升“天网”工程的绩效,应对其带来的合法性危机。以全国性立法方式来整体推进和规范“天网系统”的监控及数据利用,是急需之策。制定专门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法》,不仅仅是因为立法本身已经落后于现实状况,更是因为立法滞后带来的一系列合法性危机,笔者认为只有全国性统一立法可以更为全面、直观地控制各个地区电子监控行为本身。该部分包括了制定《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地方实践经验,笔者通过文献研究、法条比对等研究方法,对全国目前相关的地方规章及法律文件进行分析,指出现状已经是“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尝试,期望通过全国性立法来引导、促进、保障和规范尚未建立起监控系统的地方政府,将对市民的视频监控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最后,笔者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法》应该如何应对合法性危机进行了探讨:除了基本立法体例外,针对“天网”监控系统与个人隐私之间随时可能触发的冲突危机的解决,笔者指出了该系统安装场所、区域的禁止性条款及设立标识条款的必要性;针对目前新闻媒体肆意利用相关画面资料的现状,提出了新闻单位不应自由获取或随意播出“天网监控系统”捕捉到的图像资料的观点并分析了获取、使用的一些特殊要求。在监控设备的管理、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权限方面,笔者赞成短期内只属于公安机关,并给予其他机关以适当行政协助。但笔者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思路即打破公安机关信息独占,改由信息分别传输到各个部门控制中心,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同时可以做到相互牵制,各司其职,使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益都能够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