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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居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曾作为婚姻非解除主义的替代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今,别居这种法律制度已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在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并未对别居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使客观存在的别居现象缺乏法律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增设别居制度,具有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的意义。故在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本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相关案例,在对别居的起源、概念、特征和我国别居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别居制度的立法现状,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增设别居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概述了别居制度的功能、价值及立法的可行性。通过追溯别居制度的历史渊源、分析别居制度的构成要件、列举别居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引入建立别居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由别居制度起源于教会法对禁止离婚制度缺陷的弥补,到别居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由对别居制度的“主体要件”等五种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到归纳别居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进而从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条件两个方面分析了建立别居制度的可能性,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指出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别居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通过我国别居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阐述我国别居制度立法缺陷存在的原因,并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由我国别居制度的立法现状,引出别居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而分析存在立法缺陷在别居制度起源和我国婚姻状况发展历史等方面的具体原因,列举别居制度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离婚当事人过度行使分居权利等实际问题。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立法建议。通过明确界定别居含义,确定别居的法定理由、程序、期限和终止,明析别居的效力,以期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别居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