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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在中国古代的乡村社会秩序构造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有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宋代乡约在中国乡约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地位特殊,是中国历代乡约的源头,具有明显而独特的时代特征.对于宋代乡约制度的研究,学界大多限于对《吕氏乡约》文本内容和推行状况的探讨,而对宋代乡约文本内容背后的文化理念少有论及.并且在现有的研究中,也缺乏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其法律意义以及进行法律文化理念层次的挖掘.笔者尝试把宋代乡约放在中华文化的全局上进行定位和研究,并通过对中西自治理念的比较来审视中西乡村治理的异同,以及其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以期对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提供启发和借鉴. 本文首先以史料为基础对宋代乡约制度的文本内容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对乡治的思想渊源及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宋代乡约产生的社会背景也是文本详细阐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着重探讨了宋代乡约的自治属性,认为宋代乡约是一种乡民的自治组织,并从发起主体、组织方式和遵循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宋代乡约的推行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且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巨大的阻力,并因此进行了变通和调整.关于宋代乡约的价值和文化理念分析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乡约的价值主要从教化价值和乡治价值两方面展开论述,文化理念分析中则注重儒家思想和宋代理学的阐述和分析.最后,本文把宋代乡约制度和中古时期英国的乡村共同体进行比较,试图发现中西自治理念的相通相异之处,从而进行深层次的调和,以助于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乡村自治模式,从而指导我国正在进行的村民自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