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补充侦查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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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一项法定逆向运行程序,此程序的存在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据和现实需要,并且从整个刑事诉讼的价值来考虑,它不仅具有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还具有程序的独立价值。然而补充侦查的公权运作属性和程序倒流性决定了补充侦查程序必须具备比顺向运行程序更加谨慎、谦抑、节制的品质,这在我国的立法发展进程中也得到了逐步地体现。但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补充侦查数量居高不下、随意适用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借用补充侦查名义互借办案时间、二次补充侦查和重复补充侦查率高、检察机关为规避公诉失败的不利后果而退补、检察机关将能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也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等滥用补充侦查或实施非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这些情况使补充侦查陷入一种比较明显的失控状态。补充侦查失控的表象背后是深层次的传统司法理念的偏失、立法的不周全、配套制度的缺失等各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补充侦查的失控已经严重偏离了补充侦查制度设计的初衷,必须予以有效控制,使其发挥应有的诉讼价值。笔者认为,对补充侦查的控制,其制度本身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制度本身越完善就越能保证补充侦查在制度框架内运作,不容出现法外操作。除此之外,转变传统的司法理念、构建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将对补充侦查程序的运行起到控制作用,使其逐步得到严格的规范,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诉讼价值。具体而言,在司法理念上应当树立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理念和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在制度本身的完善方面必须通过进一步明细现有法律规范、补充规范漏洞、取消不合理规范等工作来增强补充侦查规则的可操作性、完备规则结构、协调规则冲突和统一规则体系,从而实现补充侦查的法律控制;在配套制度方面,应当完善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和构建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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