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督导实施现状及相关法律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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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是在继承中国传统督导制度和借鉴国外教育督导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作为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贯彻邓小平教育理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督促各级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我国教育形势的变化,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出现了许多跟不上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步伐的问题。基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了教育督导的实施和法律保障上。如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的教育行政监督职能,如何通过教育督导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成为教育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一、对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考察:  本文首先对教育督导制度的内涵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从广义上讲,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从狭义上讲,教育督导就是依法成立的教育督导机构代表同级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教育政策、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评估标准,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教育行政管理活动。  教育督导的本质是教育行政监督。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监督。  本文考察和分析了我国教育督导的发展历史:中国近代教育督导制度是伴随着近代教育制度的发展而诞生的。它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是分阶段进行的。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起步较晚,受国外教育督导制度的影响很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教育督导制度受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制约明显,表现出不同的“督导内容和重点”。同时,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在文革期间,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非但没有得到发展,反而被取消了,这种停滞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进一步拉开了我国同国外发达国家在教育督导体制方面的差距。  二、国内外教育督导制度的主要差异:  本文主要以英、日两国为例,从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督导人员的组成、教育督导范围、教育督导职能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分析了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同国外教育督导制度的异同。  1、通过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在设置上还缺少统一的标准及模式,各地在督导机构设置上有着很大的差别,这直接导致了我国教育督导发展的不均衡。  2、通过对教育督导人员的来源及组成的分析可以知道:在国外,督导人员一般要经过公开招聘,需要通过国家资格考试才能录用,有一整套严格、公正的程序作保证。我国目前没有建立严格督学资格制度,大多数的督学都是兼职,督导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督导训练,工作能力弱,缺少专职的督导人员。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督导人员的素质不高,无法胜任督导工作,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  3、通过对教育督导对象的比较分析,可以知道:我国的教育督导范围涉及面广:即“督政”兼“督学”。这种太过宽泛的督导对象只能导致一个结果:就是具体督导职责不明确。  4、通过对教育督导功能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督导体制基本上以“督”为主,以“导”为辅。也就是以监督、检查为主,属于鉴定性教育督导,重视对结果的评估,不重视对教育过程的引导。  三、我国当前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理论、现状的分析,以及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同国外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督导还有很多需要我们思考和解决问题,这就是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督导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2、各地政府对督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这种认识主要体现在各级党政领导对督导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被督导单位不重视督导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督导机构通常充当“检查大军”的角色。  3、督导机构设置不统一,权力来源和隶属关系不明确。  4、教育督导的职能定位不准确,教育督导工作的职、责、权模糊不清。  5、编制、经费有待落实。  6、督导人员数量少,年龄大,甚至素质低,缺少专业督学人员。  7、对督导结果没有建立相应的申诉制度。  四、对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法律思考。  本文根据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观点:  要想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必须借鉴国外教育督导的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通过完善教育督导的立法,构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落实教育督导政策的关键。  2、明确教育督导主体与被督导客体的关系。对于教育督导主体的问题,必须明确下来,这是解决教育督导效力的关键。  3、明确督导机构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分为四级,即: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范围,分级分层建立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  4、明确教育督导职能中教育执法监督的职能。  5、督导条款规定意思要明确、具体。  6、制定可以具体操作的定量化规范。  只有具备了一系列可以操作的定量化规范,教育督导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提高教育督导的效率,真正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  7、建立相应的督导申诉制度。  8、实行督导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9、建立发展性评估机制。  10、以法律形式明确教育督导的行政效力。  只有加快教育督导的立法进程,使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明确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才能提供督导制度建设的基础,逐步完善各项教育督导的基本制度,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进一步改进教育督导的方式和手段,建立起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全面的科学的有效的教育督导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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