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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董事、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在缺乏公司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行为的情况非常普遍,越权担保合同效力成为关键问题。由于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的规范性质和效力理解以及该条款是否构成判断合同效力依据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因而越权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有效、无效抑或是效力待定。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关越权担保纠纷的裁判存在依据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同案但不同判”的状况时有发生。本文通过搜集和梳理不同年度、不同地区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纠纷的案例,试图找到法官在处理担保纠纷时,采取的规范分析方法和价值衡量手段,并结合传统民法的基本分析方法,通过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进行要件分析,从而归纳、总结出具有逻辑性的分析框架,以改善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路径,并对《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提出规范性的改进意见。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对国内学术界和实务领域的既有研究现状以及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关公司担保的规定和实践操作进行梳理。第二章对本文搜集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纠纷进行类型化整理,梳理法院在案件判决中所采取的不同裁判理由和路径。第三章从传统合同生效要件的角度,分析对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主要包括担保合同标的是否适法,即《公司法》第16条是否会对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还包括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与公司内部意思表示产生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该种意思表示的效力。第四章承接对上一章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代理)行为效力的分析,得出合同对第三人有效的前提是相对人为善意。在本章中,主要对越权担保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深入剖析,包括对审查义务的范围认定以及对第三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等方面的探讨。第五章总结全文的观点,得出结论,对相关立法和司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