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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司法制度是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比较研究唐朝司法制度与东罗马帝国、中古印度、阿拉伯帝国、新罗、日本司法制度,以及论述高丽王朝、越南李朝等继受唐朝司法制度的情况、对后世诸朝、少数民族政权的影响情况。通过与东罗马帝国、中古印度、阿拉伯帝国、新罗、日本司法机构比较研究表明,唐朝司法机构设置十分健全,而中古印度、东罗马帝国的司法机构很不健全,二者基本上有审判机关,而没有监察和司法行政机关。阿拉伯帝国直到8世纪时的阿巴斯王朝才正式建立司法审判机构。新罗和日本的司法机构从唐朝继受而来,有很大的相似性。通过与东罗马帝国、中古印度、阿拉伯帝国对比诉讼制度,研究表明,唐对诉讼规定很细,从告发、受理到调解等都有规范,且对诉讼有很多限制。这些限制中有些规定,如亲亲相隐的诉讼限制有一定的伦理关怀,与现代法制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类似。唐朝还有一项调解制度,从乡、里、坊直到中央司法机关,都有调解的责任和义务。在阿拉伯帝国,也允许调解,但是,不是司法官员的调解,而是信徒之间的调和。在中古印度社会里,基层的村社首脑帕特尔也负责调解居民纠纷,说明也有调解规定。东罗马帝国实行的非程式诉讼,即非常诉讼,与唐朝的诉讼程序很相似。都强调了司法官员的主动性和公权力的介入。区别在于唐朝诉讼性质不分民事和刑事,只要有诉讼案件,除了能调解的外,都采用刑事手段来受理。而东罗马帝国时期,延续了罗马共和国以来的司法传统,在受理诉讼案件上区分了民事和刑事,当事人可以依个人情况决定提起何种诉讼,如果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将受到财产处罚;如果采取刑事诉讼,被告将受到人身处罚。新罗和日本在诉讼制度上,建立了与唐朝一致的先进的诉讼制度。日本在继受唐朝司法制度的同时,也输入了唐朝所代表的中华礼乐文化,所以,在有关回避制度、拷讯制度、诉讼制度等方面,都有儒家文化的因子。与唐朝司法制度内含的维护君权、维护伦理道德的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通过比较审判制度,表明,唐朝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在审判程序上,法律对传票、证据的获得、证人的限制、对法官的要求、刑讯、死刑复核、上诉等的规定相当精确,体现了唐朝较高的立法水平。中古印度除了王室法院外,没有固定的司法机构,只能靠官员在各处巡察办案。审判上,也只有对证人、证据的规定,没有庭审和上诉。而且中古印度大多数案件是以神判为主。阿拉伯帝国和东罗马帝国的审判程序相对而言,比较规范,对证据、证人、庭审、上诉等有较明确的规定。阿拉伯帝国审判制度分为专门审理穆斯林案件和非穆斯林案件的两种制度。对穆斯林案件的审理,司法官员必须要根据当事人所属教法派的主张来审理,非穆斯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信仰来审理。东罗马帝国案件不公开审理,当事人还需要支付诉讼费,证据由主张权利的人提供。在审判期限上,唐朝不仅规定了审判期限,而且还以单行法形式规定了物权诉讼时效。而罗马法只有诉讼时限和物权诉讼时效。在法官责任追究和保护方面,罗马法没有明文规定。而唐朝律法明确了司法官员的责任和对司法官员的保护措施。通过比较司法监察制度,研究表明,唐朝司法监督制度规范,分为内外两个部分。内部监督是司法机构系统内的监督,外部监督机制是由御史台制度、谏官制度、录囚制度等组成。内外已经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体系。而中古印度没有像唐朝那样的专门的监察机关,只是上级监督下级,国王监督地方。而对于国王司法活动的监督,则是寄希望于宗教约束。阿拉伯帝国的阿巴斯王朝时期,麦查里木院是近似于司法监督的机关。东罗马帝国则没有具体的司法监督机构,而是由各级行政首脑兼理司法,进而监督下级的司法活动。罗马皇帝则监督整个帝国的司法活动。通过比较监狱制度,研究结果表明,唐朝监狱制度已经具有现代监狱四大功能中的三个,即控制功能、惩罚功能和维护功能。而且实行男女犯人分开关押。唐朝的监狱不仅关押自由刑犯人,也有与罗马监狱一样的职能,关押待决犯和临时羁押犯。中古印度、阿拉伯帝国监狱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通过比较,结论是,唐朝司法制度成就辉煌,具体如下1、它是7-9世纪亚洲司法制度的最高成就。7-9世纪,亚洲各国中,印度还在使用宗教法典—《摩奴法论》,没有完备的世俗法律,更不要说司法制度了。只有阿拉伯帝国司法制度可与唐朝司法制度相提并论。但是直到阿拉伯帝国的阿巴斯王朝时期,司法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王朝的法制还很不完备的。故此,在司法制度的完备性、先进性方面远远不如唐朝。而东亚的统一新罗和日本正处在社会转型和法制继受阶段,正是通过继受唐朝司法制度,才使得各自国家建立起先进的司法制度,走上中古新兴国家的行列,形成新的东亚国际关系格局。2、它也是当时世界司法制度的杰出代表。7-9世纪的世界上,能真正与唐朝比肩的除了亚洲的阿拉伯帝国,就是地跨欧亚大陆的东罗马帝国了。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组织编撰的《国法大全》,尽管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也是欧洲近代以后大部分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础。但它却是奴隶制末期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而唐朝的《唐律疏议》已经是封建时代的法律集大成者了。3、唐律所代表的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成就的智慧结晶。中华法系在立法目的、理论、法典编制等方面与罗马法所代表的罗马法系存在很大的不同。同时,在古代四大文明区域,中华文明是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形态。故此,中华法系也是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存在的法系。唐律是建立在中华礼乐文明之上的,所以在中华法系影响所及的区域,伴随着唐朝司法制度的传入,中华礼乐文明的制度文化、思想文化也跟着传入进来。正是因为继受了唐律,才传入了礼乐文明,而礼乐文明的到来则改变着当地文化,推动着当地的发展。最终,导致了东亚文化的统一。而“东亚历史文化的统一,乃中国文化向东亚邻近诸国辐射的产物。”①这也足以说明了唐朝司法制度在世界上的地位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