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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三年来,具体承诺表中的大部分项目均已到期,保险业无论从企业形式、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等均加大了开放的力度。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我国保险业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场主体数量增加,竞争加剧,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逐年提高了,保险业得到了高速发展。在保险业经营环境改变的前提下,中国保险监管制度也经历着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但是在全面开放条件下,现行保险监管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从制度构成以及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谈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 本文首先介绍美国、英国保险监管制度产生的背景,回顾与评价了我国从清政府时期至保监会成立后的保险监管制度。此外,分析评价了我国现行保险监管制度,这可以使我们了解现行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对美国、英国现行的保险监管制度的分析与评价则可以给我国提供借鉴作用。最后,本文介绍了WTO的基本原则及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通过制度供给与需求、制度均衡、制度创新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 本文的目的在于指出在全面开放条件下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具体对策。从制度构成角度来看,制度的完善包括了正式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机制的完善。而对实施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要注意同时发挥实施机制的激励效应与惩戒效应。在对制度供给与需求、制度均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要取消供给过剩的监管制度,尽快出台一些供给不足的制度。正式制度方面包括要加强对商业再保险的监管;要出台风险资本金标准等;实施机制方面则包括要建立监管的信息系统,建立法定会计准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监管制衡机制等。其中能发挥激励效应的主要有保险保障基金、指定精算师制度、信息披露中的投保提示等。 本文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定性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比较分析包括国内外的比较分析以及国内不同时期的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可以使我们取长补短,使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过程更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