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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是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更是其中一个内容丰富而复杂的部分,准确确定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处理好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前提,不仅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而且关系到国际交往的顺利进行。船舶扣押作为解决海事争议的一项重要手段,不仅为海事请求人实现权利提供了可靠的担保,也为海事法院取得管辖权提供了依据。以扣船地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己为国际公约和大多数海运国家的立法所接受,扣船管辖成为涉外海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管辖制度。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基本概念入手,针对其特殊性,论述了准确确定涉外海事案件管辖权的重大意义,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涉外海事案件的各项管辖原则进行了逐一评析。 第二章,根据扣船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不同定性,分析其分别作为财产保全措施和对物诉讼的优缺点。英美法系的扣船制度与对物诉讼密不可分,对物诉讼作为一项古老而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海事诉讼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并已将其影响力波及到大陆法系各国;而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一种,大陆法系的扣船制度也因其逻辑性和实用性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两大法系在扣船理论与实践上的分歧,国际公约对各国扣船制度的统一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章,主要围绕扣船和管辖权的关系展开讨论。扣押船舶的管辖可分为程序管辖和实体管辖。程序管辖是指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时,哪一个法院有权受理其申请,从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扣押的裁定,以及哪一个法院有权具体执行扣押。程序管辖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和独立管辖原则。通过扣押船舶取得对相关案件的实体管辖权,称为扣押管辖。该原则保证了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也在实践中给当事人的诉讼带来便利,成为海事请求权人寻找有利于自己诉讼地位的管辖法院的一种通常做法,甚至被利用作为规避法律的手段。在本章最后,笔者阐述了诉前扣船地这一连接点应当受到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限制。 第四章,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我国扣船管辖的立法和实践。我国扣船制度充分借鉴了国际公约和各国海事审判的实践,其性质是海事请求保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制度。最后指出,加入WTO后,我国海事法院在行使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时,也应当引进不方便法院原则,适当限制扣船管辖,以便更好地保护各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