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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游戏经营模式不断推陈出新,其中最具吸引力的是网络游戏直播。作为新兴产业,网络游戏直播在实现爆发式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对传统版权制度的挑战。网络游戏直播产业链具有复杂性,在其运营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且直播的模式不一,因此在网络游直播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于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网络游戏直播进行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性质亟待明确。为明确该问题,本文首先从作品构成要件的角度对网络游戏画面以及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进行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作品类型。其次,由于网络游戏直播涉及多方主体,因此本文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限制进行了讨论。最后,在厘清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侵权属性进行了分析。同时通过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域外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论证了网络游戏直播行为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不能以此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