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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曾先后颁布过《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分别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随着实践的运用,出现了许多制定者在立法之初所没有预料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带给我们很多棘手的案件,对作为成文法的我国合同法体系提出了不小的挑战。针对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焦点及种种争论,引起了笔者很深的思考,预将其中有关合同效力的若干问题,分成五部分进行不同程度的讨论,希望在今后的立法与实践中能起到或多或少的借鉴作用。第一,关于合同主体资格与合同效力。虽然公法上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但在私法领域中还是会经常出现公务员、法官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经营盈利性行为,这种权利资格缺失状态下进行的合同行为,其性质该如何界定的问题摆在了现实面前。合同法中只将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之于权利能力在合同效力上所处的状态却没有明确指出。笔者认为,像公务员这种特殊身份的自然人所从事订立的经营性行为应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有关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到影响,我们应该从公法与私法不同的角度将公务员的商事行为与因商事行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区分开来。第二,关于未生效合同问题。虽然合同责任形态在合同法中已有详细的规定,但对未生效合同的责任认定却不明确。对于我国现有的两种责任类型,细究其适用条件上看,未生效合同期间的法律责任既不能恰当的适用生效前的缔约过失责任又不能很好的采纳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责任,所以从长远的法律适用角度上,笔者主张我国应尽快设立未生效合同责任来规制未生效合同期间所发生的法律问题,以完善整个合同责任体系。第三,关于无效合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虽然,学界对认定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已无争议,但有些学者提出多数无效合同已部分或大部分、甚至全部履行完毕,长时间经历后被认定为无效,如若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后果,极有可能会对已有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紊乱,所以,应重新考虑确认合同无效的时效问题。笔者认为,在维护已有强制性法规的基础上,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仍应保留,只是对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物的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问题,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调整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第四,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问题。庞大的法律条文体系,难免会因立法背景的差异导致个别部门法之间在调整不同法律关系上出现交叉产生矛盾。无权处分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两部法在各自适用领域中存在的交叉点,因所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如何解决成为本章的讨论重点。第五,关于合同效力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问题。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一律不发生效力,但如何确定强制性规范、违反任意性规范的后果如何、以及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在合同效力中有什么不一样的效力等等,法律上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导致在实践中因分不清某些规范的效力而错误的将本应有效的合同归于无效,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为此,本章中作者将重点讨论合同效力中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以及二者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面对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整合国内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优劣分析。以案例为实证分析样本,将实践与理论结合起来,在不违背我国法理精神的原则下,分步且综合考虑,将法律、实务、文化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充实相关制度,提出有效的解决机制,争取为合同效力的发展,呈现更为明晰的研究视野,打造更为宽松的环境,也为弥补我国立法缺陷,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