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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我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到2016年年底,全国大陆总人口数为13.8271亿人,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3086亿人,占总人口数的16.7%。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5003亿人,占总人口数的10.8%。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养老需求不断增加,养老问题日趋紧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养老的社会性,催生了养老行业。随着社会养老需求的不断增长,机构养老也成为我国城市居民选择最多的养老模式之一。并且为弥补我国家庭养老的缺陷,实现社会养老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属性的养老机构,一种是公办养老机构,一种是民办的养老机构。尽管,数量上不断增加的养老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提供养老服务的部分压力。但是,由于我国老龄服务体系发展较晚,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因此,完善养老机构相关立法,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不同养老机构承担的不同的社会责任。对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这一社会问题。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结合域内外有关养老机构监管的文献资料,提出了完善我国养老机构监管的法律建议及对策。论文除引言、结论外,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养老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养老机构监管的立法及政策存在缺陷、法律法规对监管机关职责设置不合理、对公办养老机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的立法缺位以及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的法律规定有欠缺四个方面阐述。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养老机构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从我国养老机构监管缺乏专门性立法;法律法规对养老机构监管方式规定单一;我国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我国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体制僵化;缺乏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法,分析了域外养老机构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日本严密的养老机构监管法律体系、美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德国养老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新加坡养老机构监管制度、瑞典养老机构发展中的政府责任以及香港、台湾地区关于养老机构监管制度的亮点等。为我国养老机构监管归纳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和借鉴。第四部分则在前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养老机构监管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和对策。主要是:完善我国养老机构监管立法,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确立各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等。希望为我国养老机构的有效监管及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