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相关收费。”之后,先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说:“我国将在适当时机选择试点实施物业税。”后是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也透露政府在积极考虑征收物业税。广东和湖南也表态可先试点,如今北京已经开始进行物业税征收空转试点。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基本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制框架,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整体而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基本原则在房地产税制方面没有得到贯彻。时至今日,其问题日益凸现,集中表现在房地产保有阶段税制改革缓慢,存在严重缺陷,表现为:立法滞后;内外税制不统一;租税费体系混乱;房地产税制结构、税种设置不合理,在房地产开发、流转环节税负重,保有环节税负轻;征收范围狭窄、税基覆盖不全;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不合理;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完善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适时开征物业税,已成为我国新一轮不动产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物业税思想源远流长,在国外的征收也早有先例,只是名称不一而已,其实质却基本一致:都是在不动产保有阶段对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课征的一种财产税。我国拟开征的物业税应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每一课税年度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依据计算的向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作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物业税的征收可以健全财产税体系,规范财产税制度;调节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引导公众更加理性的投资,优化房地产资源的配置;物业税的巨大税源也为地方财政带来不小的收益,为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支出积累更多资金;同时还可以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目前,各国(地区)在物业税制设计上一般都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原则,体现“明租、少费”特征;通行的立法模式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各国根据其经济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及税收承载的主要功能,选择适用立法模式;物业税制涉及的税种多属地方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物业税覆盖面广,以房地产保有类税为主;征收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并辅之以完善的征管制度和配套机制。 本文通过对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理论分析,对租税费之间差异的鉴别,对拟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