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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催促着世界运输业的发展。海运运输因具有运力大、运价低的特点,承担着世界上80%以上运输总量,伴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安全就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可从检查的目标上划分为港口国监督(PSC PORT STATE CONTROL)和船旗国监督(FSC FLAG STATE CONTROL)两部分。我国于1982年开始在大连和天津港务监督试点。1994年,我国正式成为东京备忘录成员,我国现在沿海及内河的大部分港口都已开展了FSC检查工作。船舶安全风险评估是一个复杂的研究课题,而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构对船舶实施的一种动态直接的安全风险隐患监督检查工作,我国海事管理机构每年都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就是要对船舶航行和作业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的各种物与人的因素,如船体结构、主要设备、船员适任等方面进行检查,并非仅仅是船舶硬件,而是包括了船舶设备、船员、船舶安全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集合,从而有效保障海上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有效保护海洋环境。本文围绕目前国际PSC及国内FSC检查的现状,指出我国FSC检查作为我国海事主管机关对船舶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对减少低标准船舶,促进船舶技术状况的改善,保护船舶安全,维护海洋环境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海事监管力量有限,不可能对所有船舶实施不间断的监管,而我国船舶FSC检查后,缺乏相应的对船舶安全性定量的评估,尤其是难以区分在FSC中被检查出存在缺陷但未存在滞留缺陷的船舶安全性的高低,使得海事日常监管重复性高,缺乏重点,船公司也无法充分利用FSC检查结果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本文借鉴国外相关的船舶安全检查目标选择、安全风险评估上的研究成果,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利用聚类分析法,并结合FSA(Formal Safety Assessment)对已被FSC检查的船舶做出其安全性相应的评价,并通过实例进行分析校正,为今后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和船公司充分利用我国FSC检查成果,集中力量对安全性较低的船舶进行重点安全监管和管理提供参考,进而提升管理效率,节约成本,有效保障船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