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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的发展影响了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新型科技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证据种类、证明对象、更新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民事电子数据这一新型证据种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在目前来看,民事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上存在着完善的空间,我国民事法律只是简单地规定了法院应围绕真实性(也称作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性质来对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判断,但对民事电子数据的这三个性质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对民事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以典型案例为视角,指出在审判中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证据的运用不仅存在于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更是融入到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中。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认定是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标准。第二部分是民事电子数据的客观性,该部分从客观性的基本原理出发,针对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从证据收集的主体、来源和收集方法等方面对其客观性予以论述,并应用最佳证据规则原理,从原件和复制件的角度对民事电子数据的客观性提出了审查判断的要求。第三部分是民事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该部分从关联性的概念入手,针对民事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从证据的形成时间、数据完整性等方面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定,并应用间接证据印证规则原理,探讨了民事电子数据作为间接证据使用时,其关联性的审查判断要求。第四部分是民事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该部分从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出发,针对民事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从证据的形式、收集方法和过程等方面对其合法性予以论述,并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理,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其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进行分析。